港鐵申延禁制令4時判決 有巿民質疑不禁制警方站內使用催淚彈
發布時間: 2019/08/30 15:59
港鐵上周五(23日)晚上獲法庭批出臨時禁制令,以阻任何人妨礙港鐵正常運作、破壞港鐵財產及於站內構成滋擾等,港鐵今(30日)到高院申請延長臨時禁制令,有市民申請加入訴訟,質疑港鐵若關注乘客及職員安全,何不禁制警方於站內使用催淚彈等武器?有關申請介入訴訟被法官拒絕,法官亦押後至今午就延長臨時禁制令作出判決。
代表港鐵一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今早陳詞指,日前收到有市民申請加入訴訟,要求擱置或修改有關禁制令,而該名市民Simon Patrick Michael Durrant聲稱自己並非禁制令中所指的3類被告,余反對有關申請,指Durrant雖然是港鐵小股東,但與本案並無足夠利害關係,亦沒有提供足夠理據反對禁制令獲延長。相反,Durrant只是要求法庭修改禁制令,以阻警方於港鐵站內使用催淚彈等武器,但余指出根據《香港鐵路條例》,警方有權在鐵路範圍內執行職務。
申請加入訴訟的Durrant則於庭上回應指,他是以乘客身份要求加入訴訟,他認為港鐵既以乘客及職員安全作為申請禁制令的理據,則應聆聽乘客的意見。Durrant質疑港鐵從來未向公眾交代申請禁制令的理據,若然港鐵以乘客安全為基礎,作為乘客亦應有權知道真正危客乘客安全的是什麼。
Durrant續指,若港鐵關注乘客安全,為何7.21元朗襲擊事件發生後又沒有申請禁制令阻止施襲的白衣人進入港鐵站?另一方面,Durrant指出警方於港鐵站內使用催淚彈及橡膠子彈,對乘客及職員構成的危害遠較示威者的行為嚴重,質疑港鐵為何漠視真正危害乘客及職員安全的問題。
法官聽罷陳詞後指,根據法律原則,乘客身份並非足以讓Durrant加入訴訟的理據,因此駁回有關申請,而港鐵一方亦要求就此申請訟費,獲法官批准。
法官其後審理有關臨時禁制令是否應獲延長,及有關字眼等申請。法官質疑,現有禁制令針對的第3類被告,即刻意於站內構成滋擾的人士,有關規管範圍或過於廣泛,而當中提及的部份行為更與《香港鐵路附例》(下稱《附例》)的涵蓋範圍有重疊。余回應指,即使是《附例》已涵蓋的行為,亦應在禁制令中明確禁止,因為禁制令需向公眾發出清晰訊息,指明哪些行為是不獲容許的。
余舉例指,機場均有相關條例禁止有人不當使用機場服務,但機場早前亦獲批禁制令,以重申示威者的行為是不獲法庭所容許,加上在禁制令之下,近日仍有市民發起周日(9月1日)阻塞前往機場的交通,反映若禁制令豁免某些行為的話,將對公眾發出負面訊息,為了確保港鐵有效管理市民日常必須的鐵路服務,余希望法庭批准有關禁制令延長。法官聽罷陳詞後,決定押後至今午4時頒布書面裁決。
Durrant離開法庭時透露,他來自英格蘭,現已是香港永久居民,他今次是以香港市民身份申請加入訴訟,他批評港鐵利用法庭對乘客不利,因其最大股東就是香港政府。對於申請被拒,Durrant直言感到沮喪,因為港鐵並沒有採取足夠的措施保護乘客安全,他坦言對比示威者的塗鴉,他認為警方施用的催淚彈、橡膠子彈及催淚彈殘留物,對乘客安全構成更大威脅。